7月16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四期(20240716期)裁判评议工作。根据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,本期评议了8个判例,分别来自中甲和中乙联赛。评议组认定其中有4起裁判错漏判。
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,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
判例一:中甲联赛第17轮,大连英博VS苏州东吴,比赛第69分钟,苏州东吴射门,球击中罚球区内的大连英博防守队员。裁判员示意比赛继续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从现有视频判断,球未触及大连英博防守队员手臂,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,应予支持。
判例二:中甲联赛第17轮,黑龙江冰城VS重庆铜梁龙,比赛第26分钟,重庆铜梁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,裁判员判罚其手球犯规、直接任意球,并出示黄牌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重庆铜梁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犯规,但从黑龙江冰城队员射门使用的动作、球速以及防守队员后续可能对球的阻止等因素来看,不应对重庆铜梁龙守门员的动作视为破坏一个明显的进球(红牌),而应以通过手球干扰或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,对重庆铜梁龙守门员出示黄牌。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、直接任意球和黄牌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三:中乙联赛第16轮,北京理工VS泰安天贶,比赛第54分钟,北京理工60号队员倒地时,泰安天贶11号队员疑似踢北京理工60号小腿,裁判员判北京理工60号危险方式比赛(双腿夹球),由泰安天贶踢间接任意球,同时向泰安天贶11号出示黄牌警告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北京理工60号试图护球,动作因倒地受到一定影响,尚未形成双腿夹球的危险比赛方式,不应视为违规。同时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泰安天贶11号使用过分力量,并带有恶意踢对方倒地队员腿部,该行为几乎与裁判员停止比赛的哨音同时做出,应视为严重犯规并对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,由北京理工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。裁判员临场判罚北京理工60号以危险方式比赛、由泰安天贶踢间接任意球,以及向泰安天贶11号出示黄牌的决定均为错误。
判例四:中乙联赛第16轮,湖南湘涛VS海口名城,比赛第31分钟,海口名城60号队员在回追防守时将湖南湘涛2号队员铲倒,裁判员判海口名城60号铲球犯规并出示黄牌,湖南湘涛踢直接任意球,同时以非体育行为对湖南湘涛2号出示黄牌警告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海口名城60号铲球属于鲁莽犯规,应对其出示黄牌,不属于严重犯规(红牌)。随后湖南湘涛2号有违规行为,支持裁判员临场判罚。因此,裁判员临场判罚海口名城60号犯规并出示黄牌、由湖南湘涛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以及以非体育行为对湖南湘涛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均为正确。